【轉知】請遵守入出國及移民法停(居)留相關法令,以免受罰。

發佈日期:2025-01-23 16:00:00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74之1條及第18條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

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入國1年以上,7年以

下。

二、在臺期間,倘因學業需繼續停留或居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1)持停留簽證者,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

(2)持外僑居留證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至「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三、詳細資訊請參考移民署官方網站各項申辦須知(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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