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雙聯學位係一海外教育之新興學制計畫,集體驗語言、文化與取得正式學位等諸項優點於一身。藉由此一制度,有能力及興趣的學生有機會到其所選擇的全球一 流大學進修並獲取學位,世界各國學生也得以透過該計畫到本校學習並獲取學位。此計畫不僅推動實質的學生交流,也可藉其鞏固原有或開創建立教師間的跨國研究 合作,加強學術國際化。
境外雙聯學位計畫
雙聯同級學位
- 雙學士:為同系雙聯學位,如「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與早稻田大學政經學部跨國雙學位制備忘錄」,進行方式為赴境外大學上課及研究一年半,至少修畢60學分。
- 雙碩士:研究生採同學科雙聯學位,如「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及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土木環境工程學院合作辦理跨國雙碩士學位制協議備忘錄」,修業期間內前兩年應至少有兩個學期各在兩校修習。
- 雙博士:兩方指導教授擬定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在本校上課及研究並赴境外大學上課及研究,修業期限為至少兩年。
雙聯跨級學位
學業的修習一部份在境外學校、一部份在臺灣,視計畫情況學生可取得兩校學位。本校與越南及美國皆有相關計畫,目前多以「學士+碩士」計畫為主。
本校相關辦法
於93年3月15日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積極與境外姐妹校合作辦理境外雙聯學位計畫,以鼓勵學生申請就讀,培養優秀的國際學生。
訂定雙聯學位計畫合約
- 請先行參閱「締約注意事項」及《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
- 合約內容應含:目的、名稱、甄選方法及修課規定、保險規定、適用對象、修業期限、規定修業學分、相關費用及註冊事宜、學位頒發條件及合約有效年限。本校各級學位中英文對照表請參照「學士學位中英對照表」或「碩博士學位中英對照表」。
- 內容協商方式:由各系所或院等學術研究單位自行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藉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若有任何疑義,需送本校法律顧問或其他專家進行審閱。
- 本校簽署代表人:若校級合約則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依此類推,雙方推舉簽署代表時須注意對等原則。
- 依《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第五條:「本校辦理境外雙聯學位,應由辦理之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擬具學術合作書面約定草案,經系、所、學位學程、 院務會議或相當之會議討論,送本校國際事務處及教務處審核,並依本校《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辦理》,方可實施。」
簽約相關行政流程:
院系所辦理非個案雙聯學位合約流程 | |
學士班 | 研究所 |
1. 詳閱「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 | |
2. 確認合作學校學歷是否為教育部所採認(可參考教育部網頁 ) | |
3. 與合作機構協商合約草案。 依實施辦法第5條,合約內容須包括: 一、申請資格及名額規定。 二、甄審之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學分採認。 五、修業時間規定及各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六、學位授予。 七、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八、費用之繳交。 九、保險事宜。 十、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一、其他事項。 |
3. 與合作機構協商合約草案 依實施辦法第5條,合約內容須包括: 一、申請資格及名額規定。 二、甄審之規定。 三、修業時間規定及各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四、學位授予。 五、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六、費用之繳交。 七、保險事宜。 八、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言。 九、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十、碩、博士論文發表與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十一、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二、其他事項。 |
4. 與合作機構確認簽署合約語言版本 | |
5. 依「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進行以下行政流程: | |
6. 備妥書面約定各種文本之草案及合約提案中文說明,包括締約對方簡介、合約重點摘要及關鍵項目 | |
7. 提院、系、所務會議或相當層級之會議討論 | |
8. 會辦國際事務處、教務處註冊組提供意見。若涉智慧財產權或產學合作則亦須會辦研究發展處。 | 8. 會辦國際事務處、教務處研教組提供意見。若涉智慧財產權或產學合作則亦須會辦研究發展處。 |
9. 提行政會議報告(系所級)或討論(院級)。 | 9. 提行政會議報告(系所級)或討論(院級)。 |
10. 奉行政會議通過後,方可簽署。 | |
11. 於簽署完成後,正本自行留存,並上傳掃描檔至國際學術交流資訊系統。 | |
12. 開始執行合作計畫。 |
學生申請雙聯學位計畫 | |
學士班 | 研究所 |
1. 詳讀「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 | |
2. 請向您所屬的院系所詢問是否有適合之計畫。 | 2. 請先向您所屬的院系所詢問是否有適合之計畫。 若無適合之計畫/學校,則可考慮訂定個案計畫以執行 |
3. 按執行計畫之學院、系、所規定提出申請。 | |
個案雙聯學位合約辦理流程 | |
1. 確認合作學校之指導教授及本校指導教授意願。 | |
2. 與雙方指導教授確認合約草案。 依實施辦法第5條,合約內容須包括: 一、申請資格及名額規定。 二、甄審之規定。 三、修業時間規定及各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四、學位授予。 五、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六、費用之繳交。 七、保險事宜。 八、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言。 九、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十、碩、博士論文發表與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十一、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二、研究生姓名。 十三、合作各校指導教授姓名。 十四、論文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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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學生所屬之系、所、學位學程擬具學術合作書面約定草案,逕送所屬學院、國際事務處及教務處審核,並簽請核定。 若合約內容涉智慧財產權或產學合作,亦須會辦研究發展處。 個案雙聯學位合約不需提送行政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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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核定通過後,方可簽署合約。 | |
5. 於簽署完成後,正本自行留存,並上傳掃描檔至國際學術交流資訊系統。 | |
6. 開始執行雙聯學位計畫 |
國家級協定
在「臺灣與法國高等教育校院為促進學生交流簽訂之學歷與文憑互認協定」下,第四章聯合授予學位第八條學費規定參與聯合授予學位計畫之交換學生,於原註冊學校繳納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