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事務處合約窗口及負責區域:
聯絡人 | 負責區域及學院 | 連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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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思璇 |
校級合約:西歐、南歐、日韓、大洋洲 |
(02) 3366-2007 ext. 202 |
cherchiu@ntu.edu.tw |
陳郁雯 | 校級合約:美洲 |
(02) 3366-2007 ext. 213 |
wendychen@ntu.edu.tw |
蔡幸芳 | 校級合約:亞洲(不含日韓)、非洲 院系級合作諮詢窗口:醫學院、生農學院、生命科學院、法律學院、公衛學院 |
(02) 3366-2007 ext. 221 |
shingfang@ntu.edu.tw |
張易欣 | 校級合約:英國、北歐、中東歐 院系級合作諮詢窗口:理學院、工學院、電資學院 |
(0)2 3366-2007 ext. 253 |
joychang@ntu.edu.tw |
※本校學術單位若需要本校之合約範本,請逕洽上述您所屬學院之本處承辦人。
締約目的
為提升本校國際聲譽,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向為本校重點方針。姐妹校的建立目的在於促進推動教職員生國際交流合作,期於教學、研究、行政產生正面影響。
與姐妹校締約或是雙方關係建立的起點,或是雙方歷經一段時間合作後的再次承諾,無論如何,實質合作無疑是維繫與姐妹校堅實關係的基石,合作內容可依雙方需要共同協商,項目可有交換學生、交換教授、合辦雙學位課程、學者互訪、合作研究、合開課程、合辦活動、期刊交流、奬座設立、獎學金設立等等。在合約項目之外,也可充分彈性運用其他經費資源,強化雙向交流。
為落實合作,更進一步深化互動品質,若能組成專屬小組、委員會或指定專屬管理人,致力拓展雙方交流的深度及廣度,則姐妹校關係才可謂具有實質意義。
締約對象之評估
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有助本校學術的發展與提升、有意共同合作、願互惠平等對待,是合作前提。
書面約定內容
- 精神:以互惠平等為基本原則。
- 使用語言:以國際通用語言為原則。
- 內容項目:至少應有書面約定名稱、書面約定起迄日期、簽署代表、簽約日等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
- 內容協商方式: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若有任何疑義,需送本校法律顧問或其他專家進行審閱。
- 本校簽署代表:請參閱國立臺灣大學書面約定簽署代表對等原則
※本校學術單位若需本校之合約範本,請逕洽上述您所屬學院之本處承辦人。
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
100.11.29 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通過
100.12.20 第269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25 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通過
103.10.14 第283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1.23 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通過
108.01.29 第302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6.14 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通過
112.08.15 第315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8.30 發布修正第1、3至11條;增訂第12條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規範與國外及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研究機構(合稱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下稱書面約定)之有關事項,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簽訂書面約定,除法律或本校有其他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書面約定,指本校各單位就學術或研究事項,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
四、本要點所稱主辦單位,除下列情形外,為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
(一)書面約定之內容涉及全校性事項者,為國際事務處。
(二)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跨三個(含)以上學院者,為國際事務處。
(三)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為同一學院內跨單位者,為學院或其指定單位。
(四)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跨不同學院或單位者,由相關單位自行協調之。
五、書面約定訂定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主辦單位確實審核:
(一)書面約定內容符合交流對等互惠原則。
(二)書面約定內容有疑義時,宜送法律或相關專家進行審閱。
(三)書面約定之各種文本應同等作準。但書面約定之解釋有歧異之虞時,得約定以某一國際通用文本為準。
(四)與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研究機構訂定書面約定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書面約定之內容不涉及政治性內容。
(五)為確實履行書面約定之活動,書面約定應約明締約各方之承辦單位或人員。必要時,主辦單位應為書面約定所涉活動費用編列經費。
(六)書面約定之名稱或內容應約明締約各方之執行單位。
六、書面約定之內容,應經下列程序通過後,始得簽請核定:
(一)主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者,應經國際長同意。
(二)主辦單位為一級行政或研究單位者,應經單位會議通過。
(三)主辦單位為學院者,應經院務會議通過。
(四)主辦單位為各單位自行協調者,應經主辦單位、其他執行單位及其所屬學院之單位、院務或系務會議通過。
(五)主辦單位為學院附設單位、中心或系所者,應經單位、系務或中心會議及其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七、書面約定應經本校行政程序核定後,始得簽署。但為重大合作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於本校行政程序核定後另經行政會議通過,始得簽署。主辦單位簽請核定時,應按書面約定之內容會辦相關單位、主管單位及國際事務處,並應參酌會辦意見修正書面約定。
第一項之書面約定核定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者,應由國際長及副校長陳核,並簽請校長核定。但屬舊約之續約或約定內容之補充更正者,如約定內容無重大改變,由國際長核定。
(二)主辦單位為一級行政或研究單位者,應簽請國際長核定。
(三)主辦單位為學院者,應簽請國際長核定。
(四)主辦單位為各單位自行協調者,應簽請國際長核定。
(五)主辦單位為學院附設單位、中心或系所者,由所屬學院院長陳核。簽請國際長核定。
第二項所定之主管單位如下:
(一)學位授予、學分抵免、雙聯學位計畫或學費繳交,主管單位為教務處。
(二)學生校內住宿,主管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三)教師及研究人員校內住宿安排,主管單位為總務處。
(四)獎學金或經費支應,主管單位為經費支應單位及主計室。
(五)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主管單位為人事室。
(六)智慧財產之保護、讓與及授權,及產學合作相關事宜,主管單位為研究發展處。
(七)國際學術計畫相關捐贈事宜,主管單位為財務處。
(八)其他議題之主管單位,由國際事務處決定。
八、主辦單位辦理前二點所定程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書面約定各種文本之草案。
(二)書面約定之中文概要說明(兩頁以內),包含書面約定重點摘要、締約對象簡介及締約背景。如為舊約之續約或內容補充或更正者,應於中文概要說明中敘明書面約定相關計畫之歷年實施情形,並檢附相關統計資料。
九、有關雙聯學位之書面約定,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符合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
十、主辦單位應於書面約定簽署後三十日內將書面約定、核定公文及相關附件,以掃描檔案上傳至國際交流資訊系統備查,書面約定正本由主辦單位保管。書面約定簽署後如有內容異動或契約終止等類此情形,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書面約定處理作業應注意事項,由國際事務處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書面約定之簽署
在完成行政流程後,進行合約簽署。可以郵寄、代表訪問或在簽約典禮中進行,地點不拘。
檔案紀錄
書面約定簽署完畢後,請主辦單位自行妥善保管合約正本,並於簽署完畢後30日內,至國際交流資訊系統上傳合約影本供國際事務處備查,以計入國際學術交流筆數。
往後若合約有任何異動,如中止、終止、更改,亦須會國際事務處知悉,並於更新完畢後,至國際交流資訊系統上傳合約影本供國際事務處備查,以計入國際學術交流筆數。
與大陸地區締結書面約定注意事項
一、請務必先詳閱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含附件下載)。若有相關問題,請聯絡您所屬學院之本處承辦人。
二、另,依據教育部函示,
- 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宜注意名稱問題,堅守交流『對等』立場」,必須於欲進行簽署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相關公文可參底部範本)。
-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報表、簽訂書面約定書之大陸地區學校簡介、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
- 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約定書影本函送教育部備查,函文(可參底部範本)中請註明同意日期、文號及審查編號。
- 約文內容若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請務必事先確認對方學校列於教育部認可名冊內。
締約行政流程及所需時間
合約檢查一覽表
合約性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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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 | 續約 | 修正案 |
合約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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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際 | 系所中心 | 跨院系 |
請註明於標題及內文 |
事項 | 補充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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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 | 中文合約提案說明(包含該校簡介) | 新、舊約適用。 |
交流概況及交流師生數字 | 限續約。 | |
書面約定草案 | ||
英文版 | 若有要簽署。 | |
原文版 | ||
中文版 | 若有要簽署。 | |
合約內容 | ||
合約標題名稱 | 如: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或交換學生協議書等。 | |
約定起迄日期 | 請明訂合約有效期限。 | |
簽署代表及職稱 | 應對等。 | |
簽約日期 | 不拘或可為預定日期。 | |
建議 | 合約內容 | |
具雙方校徽 | ||
自動續約 | 例:本協議將自每次到期日起均自動延長五年。 Ex: This Agreeement shall be extended automatically for an additional period of five years at each expiration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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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對方校名及簽署人置前,校徽於左,本校英文校徽置右。 | 使用對方版本可不依此原則。 | |
中文版:我方校名及簽署人置前,中文校徽置左。 | 使用對方版本可不依此原則。 | |
注意事項 | 遵守交流對等互惠原則 | 如:簽署代表及交換名額平衡性等。 |
使用雙方約定語言 | 中文及外國語(英文或及該國語言)。 | |
確認執行單位 | 為院、系所或中心。 | |
合作架構與層級為對等關係 | 即院對院及系所對系所。 |
大陸地區注意要點
* 大陸地區合約應報教育部核准。
事項 | 補充說明 | |
---|---|---|
必備 | 申報表 | 需使用教育部規定之表格。 |
締約之大陸學校簡介 | 需使用教育部規定之表格。 | |
書面約定草案 | ||
正體版 | ||
合約內容之注意 | 我校名稱須加「國立」 | |
合約名稱以對等單位為原則 |
即院對院及系所對系所。 | |
簽署人地位名稱須為對等 | 如:院長對院長等。 | |
院系級雙學位合約須由雙方校長加簽 | 合約標題可為院系與院系。 | |
非「大陸地區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之學校不得承認學分 | 請參考最新「大陸地區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 | |
須於簽署前1個月送教育部 | 簽署日期須為報部後1個月以上。 | |
避免涉及政治性內容 | ||
避免涉及工作性質 | 如:不得涉及實習或教師交換。 | |
可加註住宿等級 | 避免本校學生被安排至較差宿舍。 | |
用詞之注意 | 修正前 | 建議修正為 |
教師交換 |
教師交流或互訪。 | |
臺灣大學 | 國立臺灣大學。 | |
標題:合約、協議書 | 標題:備忘錄、意向書。 | |
「大陸地區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 | 非「大陸地區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 | |
學雜費 | 研修費 | |
正式成績單 |
學習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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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 | 研修 |
日本大學注意要點
日本部份大學,其學校交換名額乃由主責國際交流的一級行政單位(相當於本校國際處)以簽訂校級交換學生合約方式,進行名額總管控。不論之前之後任何單位所另外簽訂之學生交換計畫,其名額一概不外加,而是分用原校級合約名額。
本處將本校有接觸之日本大學進行調查並彙整確定有名額總管之學校名單如下:
學校英文名稱 | 學校中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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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ansei Gakuin University | 關西學院大學 |
Nagasaki University | 長崎大學 |
Toky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東京工業大學 |
Yokohama National University |
橫濱國立大學 |
Kanazawa University |
金澤大學 |
Sophia University |
上智大學 |
Kobe University | 神戶大學 |
Akit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 國際教養大學 |
Tokyo Gakugei University |
東京學藝大學 |
Tohoku Univeristy | 東北大學 |
Ochanomizu University | 御茶水女子大學 |
Tokyo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 東京外國語大學 |
Nagoya University | 名古屋大學 |
Chiba University | 千葉大學 |
Kyushu University | 九州大學 |
與日本大學簽訂交換學生計畫時,建議於校內先行確認名額分配方式,提會報告。
聯絡人:國際合作組交流計畫股日本區域承辦人
合約締結相關檔案下載
一、合約審核簽文流程
二、合約案簽文範例
三、合約提案中文說明
四、大陸地區合約報部教育部公文及附件:簽約前申報公文範本、簽約申報表、大陸地區學校簡介、簽署後影本回傳教育部公文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