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簽證

持簽證目的為就學之停留簽證來臺者,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一、 應備文件

1. 簽證申請表1份
2. 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黏貼於申請表上)。
3. 護照正、影本各1份,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4. 國立臺灣大學錄取通知書正、影本各1份。
5. 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正本及影本
6.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財力證明、來臺目的證明、來臺關係人保證書等審核所需之有關文件。

二、申請流程

由申請人檢具前述文件向本國、永久居留地、或所屬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簽證申請。

三、參考費用(因匯率時有變動以外交部公告為準)

1. 居留簽證規費新臺幣2200元(美金66元)
2. 相對處理費新臺幣4200元(美金140元,目前僅適用於美國籍人士)。
3. 在臺申請停留簽證改辦居留簽證,另加收特別手續費800元(美金24元)。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或非以就學之簽證目的持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就學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選讀生或隨班附讀者,不得以就學事由申辦簽證。
2. 持就學之簽證目的停留簽證來臺者,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
3.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4. 持外僑居留證者,倘須在效期內出境並再入境,應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

五、詳細相關規定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5樓
電話總機:(02) 2343-2888
簽證詢問專線:(02) 2343-2885;(02) 2343-2895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00
服務信箱:post@boca.gov.tw
網站:http://www.boca.gov.tw/


更新時間 : 2021 / 08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