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友善居留環境及加強人流管理,內政部移民署放寬居留證申辦及延長等相關法規

發佈日期:2024-04-14 00:00:00

11311日起,實施友善措施如下:

1. 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任何一種簽證)並入境後,向本署申辦外僑居留證(ARC)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入出國及移民法22條第2)

2.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向本署申辦變更登記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入出國及移民法31條第6)

11331日起,加重以下罰則: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入出國及移民法74-1條第2)

2. 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禁入期間1年以上,7年以下。(入出國及移民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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