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友善措施如下:
1. 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任何一種簽證)並入境後,向本署申辦外僑居留證(ARC)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第2項)
2.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向本署申辦變更登記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6項)
自113年3月1日起,加重以下罰則: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1條第2項)
2. 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禁入期間1年以上,7年以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