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有興趣來校進行短期訪問研究的國際學生需透過國際事務處申請訪問研究計畫,
但若為系所執行之:專班/與姊妹校進行短期交流合作計畫/接收科技部計畫,則系所端辦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資格
1. 訪問研究計畫申請人為正在境外大專院校就讀之在學學生。
2. 訪問研究學生申請在臺停留期間不受限制,惟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
3. 訪問研究學生不須繳交臺大學費,然無臺大學籍、亦無臺大學生證。
二、申請方式
學生自行接洽本校研究單位,取得院系所短期研究許可或教授指導同意。
三、申請資訊及應繳文件
申請資訊
個人資料 | 申請資料 |
中/英文姓名(同護照) | 實習/研究目的 |
國籍+護照號碼 | 原學校系所名稱(英) |
出生年月日 | 在臺研究單位/系所/中心 |
性別 | 學位別+年級 |
就讀學校及系所 | 申請起訖日 |
母國住所地址/通訊電話 | 系所聯絡人資訊 |
在臺指導老師資訊 |
應繳文件
一般外籍學生 | 中國大陸籍 | 港澳籍 |
於陸港澳地區就學 之非陸港澳籍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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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照 | 校內+報部 | 校內+移民署 | 校內 | 校內 |
護照 | 校內+報部 | (第三地學生)移民署 | 校內 | 校內 |
3個月內在學證明 | 校內+報部 | 校內+移民署 | 校內 | 校內 |
臺大指導教授同意書 | 校內+報部 | 校內 | 校內 | 校內 |
研究/實習計畫 | 校內+報部 | 校內 | 校內 | 校內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校內+移民署 | |||
入臺證申請書 | 校內+移民署 | |||
成績單(可無) | 校內 | 校內 | 校內 | 校內 |
推薦信(可無) | 校內 | 校內 | 校內 | 校內 |
四、報部流程
原則上,來自免簽國家的訪問研究生,若其停留期間不超過免簽證待遇的期長,即可省略報部的步驟。
- 碩/博士生
- 碩/博士訪問研究生,系所須完成「國內大學校院外國碩博士生撰寫論文來台短期研究申請表」,並附上申請表內規範之應檢附證件,發函至教育部。
- 學士生
- 學士訪問研究生,系所須完成「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資料表」,並附上申請表內規範之應檢附證件*,發函至教育部。
*注意:根據教育部規範,「擬實習者在學且實習為其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證明 」需由學生母校開立、並明確記載(1)學生在臺實習起訖日及(2)該實習為學生畢業條件的一部分。
發文注意事項:
1. 一級單位簽核後送發電子文。
2. 正本發送教育部,副本請列單位及其一級單位(如:系所及院)
五、寄發邀請函
院系所同意接待此學生來校訪問研究後,請接待單位自行提供並寄發正式邀請函給學生。若為一般外籍學生,在收到教育部回函公文後,請一併提供給學生以利申請簽證。
六、校內資源申請及公文會辦
1. 院系自行接待需行文會辦國際處。
2. 系所擔任學生接待單位,僅能協助學生申請宿舍。如需申請宿舍,可於同份公文會辦學生住宿服務組。
3. 公文流程:
(1) 承辦單位:各院系
(2) 決行:院
(3) 會辦:國際事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
七、費用
學生在臺期間,宿舍費用(宿費與網路費)、生活費均需自行負擔。
八、報到
1. 保險:計畫主辦單位至遲應於學生註冊或抵達時,確認已有投保至少自註冊當日起至研修期間結束止新臺幣一百萬元醫療及意外保險。
2. 宿舍報到:按各宿舍規定,並於入住前/時完成宿費繳交,不得分期付款或延遲繳納宿費。
九、離校手續
請各院系要求學生配合辦理離校手續,待確認學生已退宿並獲得指導教授確認完成訪學後,再提供訪學完成證明。各院系離校手續單可參考本處範例並自行製作。
十、重點姊妹校及公部門計劃
如學生已獲中華民國政府機關邀請來臺或其母校為本校重點姊妹校,即可以免繳計畫費形式申請訪問研究計畫。故若各院系或教師有此類學生前往申請,可請學生逕行與訪問研究計畫承辦人聯絡。
重點姊妹校 | 政府機關 |
京都大學 | 教育部 |
東京大學 | 外交部 |
漢堡大學 | 科技部 |
北京大學 | |
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 | |
筑波大學 |
十一、參考資料
非學位生計畫執行及辦理原則
(短期訪問研究及公部門實習計畫)
如有進一步問題,可向國際處訪問研究計畫承辦人聯絡:
林宣 Lisa Lin
國際學生事務專員
(02)3366-2007 分機210
linhsuan@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