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研修生

原則上,有興趣來校進行短期訪問研究的國際學生需透過國際事務處申請訪問研究計畫
但若為系所執行之「專班」、「與姊妹校進行短期交流合作計畫」、「接收政府部門主持之研究計畫」,則系所端辦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資格

1. 訪問研究計畫申請人為正在境外大專院校就讀之在學學生。
2. 訪問研究學生申請在臺停留期間以不超過180天為原則。
3. 訪問研究學生不須繳交臺大學費,然無臺大學籍、亦無臺大學生證。

 

二、申請方式

學生自行接洽本校系所單位,取得教授指導同意及院/系所短期研究許可。

 

三、申請資訊及應繳文件

1.申請資訊

個人基本資料 申請研修資料

中/英文姓名(同護照)

來臺實習/研究目的
國籍+護照號碼 原學校名稱及系所名稱
出生年月日 原學校學位別及年級
性別 在臺接待單位:系/所/研究中心
母國住所地址及聯絡電話 在臺研究起訖日
Email

在臺指導老師資訊

 

系所聯絡人資訊

2.應備文件

  一般外籍學生 中國大陸籍 港澳籍
證件照 校內+報部 校內+移民署 校內
護照 校內+報部 (第三地學生)移民署 校內
3個月內在學證明 校內+報部 校內+移民署 校內
臺大指導教授同意書 校內+報部 校內 校內
研究/實習計畫 校內+報部 校內 校內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校內+移民署  
入臺證申請書   校內+移民署  
成績單(可無) 校內 校內 校內
推薦信(可無) 校內 校內 校內

 

四、報部流程

原則上,符合免簽資格的外國籍訪問研究生,若其停留期間不超過免簽證待遇的期長,即可省略報部的步驟。

發文注意事項:

  • 由接待單位備齊申請資料,經一級單位簽核後,送發電子文至教育部。
  • 正本發送教育部,副本請列接待單位及其一級單位

 

五、寄發邀請函

如經教育部審核同意,請接待單位自行提供並寄發正式邀請函給學生。

  • 若為一般外籍學生,在收到教育部回函公文後,請將公文一併提供給學生,以利申請簽證。
  • 如為港澳籍學生,接待單位另須製發入學許可函並一併提供給學生,以利學生至駐外館處申請入臺證。
  • 如為中國大陸籍學生,接待單位須替學生向移民署申請入臺證。有關入臺證申辦方式,請參考國際處網頁>>臺大教職員>>入臺證專區

 

六、校內資源申請及公文會辦

1. 接待單位如自行接待訪問研究生,請行文會辦國際處。
2. 系所擔任學生接待單位,僅能協助學生申請宿舍。如需申請宿舍,可於同份公文會辦學生住宿服務組。
3. 公文流程:
 (1) 接待單位:系/所/研究中心
 (2) 決行:院
 (3) 會辦:國際事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如有申請宿舍)

 

七、費用

學生在臺期間,宿舍費用(宿費與網路費)及生活費均需自行負擔。

 

八、報到

1. 保險:接待單位至遲應於學生註冊或抵達時,確認已有投保至少自註冊當日起至研修期間結束止新臺幣一百萬元醫療及意外保險。

2. 宿舍報到:按各宿舍規定,於入住前/時繳交宿舍費用,不得分期付款或延遲繳納宿費。

3. 健康檢查表:依據我國衛生福利部規定,來臺2個月以上的中國籍短期研修生及來臺3個月以上的外國籍(含港澳)短期研修生,須於來校註冊前完成〈短期研修學生入境台灣之健康檢查表(丙表)〉。接待單位至遲應於學生註冊時向學生收取紙本正本文件,並繳交至本校健康中心查驗。

 

九、離校手續

請接待單位要求學生配合辦理離校手續,在確認學生已退宿並獲得指導教授確認完成訪學後,再提供訪學完成證明。各院系可參考本處範例並自行製作離校手續單。

(點選圖片可放大查閱)

 

十、重點姊妹校及公部門計劃

如學生已獲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例如:教育部、外交部、國科會等)邀請來臺,或其母校為本校重點姊妹校,即可以免繳計畫費形式申請訪問研究計畫。故若各院系或教師有此類學生前往申請,可請學生逕行與訪問研究計畫承辦人聯絡。

 

十一、參考資料

 (點選圖片可下載簡報檔)

 非學位生計畫執行及辦理原則           
  (短期訪問研究及公部門實習計畫)

 


如有進一步問題,可向國際處訪問研究計畫承辦人聯絡:

國際學生與學者服務股
(02)3366-2007 分機210
intstudent@ntu.edu.tw

 


更新時間 : 2023 / 07 / 12